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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城市纪委

关于印发《永城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永城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发布时间:2017-03-01 16:59:16


 

2月23日,市纪委印发了《关于印发<永城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管理办法>的通知》(永纪发〔2017〕4号),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进行了规范约束。

《永城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端正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坚决制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借机敛财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婚丧事宜”指:本人及由本人操办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嫁娶、丧葬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操办婚丧事宜需填写《永城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其中,操办嫁娶事宜的需于10日前报告,操办丧事的要即时报告。各单位要建立婚丧事宜报告台账。单位接到报告后,要予以提醒告诫,并实施跟踪检查。婚丧事宜办理完毕后,要于15日内向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办理过程及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

(一)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直接报送《报告表》,由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审核备案。

(二)各乡镇、市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包括副主任科员及其以上非领导职务)操办婚丧事宜,应向本乡镇、本单位党委(党组)报送《报告表》,党委(党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口报送市纪委监察局派出机构(纪工委、农村工作室)审核,然后由派出机构统一报送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三)各乡镇、市直各单位一般干部职工和村级两委(社区、街道办事处)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向本乡镇、本单位纪委(纪检组)或党委(党组)报送《报告表》。《报告表》由各乡镇、市直各单位存档备案。

第五条  党员干部不准大操大办婚丧事宜,不准借机敛财。

第六条  党员干部本人及本人操办的近亲属婚丧事宜,不准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其赠送的现金、物品。

第七条  车辆使用规定:婚丧事宜严禁使用公车。范围包括:本单位及其他机关、市管企业、事业单位公车;外地公车;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主的车辆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市管企业、事业单位一律不准将单位公车提供给任何个人用于婚丧事宜。

第八条  操办婚丧事宜一般只限在亲友范围内,安排宴席应集中时间,集中地点,不得化整为零搞提前预请、事后续请、分批宴请、异地举办或在曾工作过的地方重复操办。

第九条  不准用公款向婚丧喜庆事主赠送现金、物品。

第十条  办理婚丧事宜时,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过度燃放烟花礼炮、放高音喇叭,造成扰民和环境污染。

第十一条  对于不按要求报告婚丧事宜的,由所在单位责令其做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行为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对违规收受的钱物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对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婚丧事宜并收受其钱物的,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规定,给予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个人动用公款向操办婚丧事宜事主赠送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律处分,并责令如数归还所动用的公款。

第十五条  操办婚丧事宜违规使用公车,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同时,责令其按每辆车实际产生费用进行退赔。

第十六条  对违规操办婚丧事宜问题多发的乡镇、市直单位,将追究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发生其他违反上级关于操办婚丧事宜要求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乡镇、市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加强对各级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婚丧事宜大操大办问题。对本单位出现违规操办婚丧事宜问题不制止、对上级交办或催办的违规操办婚丧事宜问题线索不及时查处的,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阻挠、干扰、妨碍监督检查工作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要严肃查处并从重处理。查处大操大办婚丧事宜问题案件没收的现金、物品,当事人退赔的车辆使用费等,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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